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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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付垫款24649.57元(被告缴纳的担保服务费已在代偿款本金中扣除),并承担从2020年10月13日起以未付垫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的利息损失至垫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8元,公告费260元,合计878元,由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2元,被告***负担676元,被告***连带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