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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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申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浙江嘉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申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金华市瑞源商贸有限公司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支行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华瑞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金华市申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2928333.34元,合计12928333.34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11月20日,此后利息仍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杨秀明名下位于金华市××路××号××大厦××幢××室房地产【房产证号:金房权证婺字第0××9号,土地证号:金市国用(2012)第107-00784号】在拍卖、变卖或折价等方式下所得价款在主债权最高限额520万元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受偿权; 三、被告浙江申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华瑞置业有限公司、***、***分别在主债权最高限额53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金华市瑞源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一半在主债权最高限额6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一半在主债权最高限额650万元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3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金华市申华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浙江申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华瑞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金华市瑞源商贸有限公司、***、***对其中的一半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按不服部分的标的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