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博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蓝谷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巡洋舰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知民初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知民初3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知民初3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青岛博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蓝谷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开发费38445元; 四、驳回青岛蓝谷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760元,由青岛蓝谷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173元,青岛博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60元,由青岛蓝谷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173元,青岛博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8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