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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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归还108000元、支付利息(以10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赔偿律师费损失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6元减半收取1418元,由***负担。(上述费用已由***代垫,其同意本院不再退还,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支付14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