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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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庆市兴武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80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22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如被告安庆市兴武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大观区程良路3#楼二层1-6轴~1-15轴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范围限定在707万元范围内。 三、被告***、***、***、***、***、***、***、***、***、安庆市永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安庆市大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兴武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90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68705元(原告已预缴),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