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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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星辉豪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区丰盛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的房屋物业服务费2716.50元给原告佛山市高明星辉豪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公摊电费339.41元给原告佛山市高明星辉豪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的车位物业服务费450元给原告佛山市高明星辉豪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滞纳金)92.94元给原告佛山市高明星辉豪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五、驳回原告佛山市高明星辉豪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佛山市高明星辉豪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支付判项确认的款项时一并将其负担的受理费25元支付给原告佛山市高明星辉豪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