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市恒裕机械有限公司
西脉国际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东莞市恒裕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脉国际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67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6732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5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恒裕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625.76元诉讼费,由本院退回625.76元给原告,被告东莞市恒裕机械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诉讼费625.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14
发布日期 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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