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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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庆港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石化支公司 安庆市第二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9)皖0811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石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韩姜承继、***因韩文华死亡而造成的损失共计601657.6元,其中向***、***、***、韩姜承继、***支付566657.6元,向***支付其垫付款35000元; 三、驳回***、***、***、韩姜承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7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化支公司负担4700元,***、***、***、韩姜承继、***共同负担779元;二审受理费1039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化支公司负担9398元,***、***、***、韩姜承继、***共同负担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