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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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23899.49元、利息26886.92元、用卡无忧增值服务费24元、信用保障增值服务费18元、滞纳金921.67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8年4月13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9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9-17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