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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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莲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萍乡市蓝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归还原告江西莲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00,000:00元及截止2021年1月18日利息489,249.82元,合计3,189,249.82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借款本金2,700,000.00元自2021年1月19日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逾期利息,还款时息随本清。 二、被告萍乡市蓝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江西莲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14元,由被告***、***、萍乡市蓝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判决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的期限为判决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