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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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澍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昭通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挖机租赁费共计260000元; 二、被告昭通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澍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欠原告***、***挖机租赁费260000元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06元,由被告;***、***、昭通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澍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744元,由原告***、***承担25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款项到期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