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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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31231.96元及利息(以131231.96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2018年9月1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52%计算,自2018年9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元、担保费1400元; 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御宫美容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97元,财产保全费1242元,合计4439元,由原告***负担66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御宫美容有限公司负担43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4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