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鸭池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屏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鸭池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截止于2020年9月20日的利息2990.92元,以及从2020年9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的逾期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2031‰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2元(已减半),由被告***承担,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