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违法所得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5-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追缴违法所得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川1403执358号

莫杰:

本院(2021)川1403执358号案件系执行你退缴违法所得5.9万元一案。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9)川1403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书确认,在审查起诉阶段你的家属代你退缴违法所得5.9万元已扣押在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该判决书第十二项判决对各被告人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已将扣押的5.9万元上缴国库,故本院(2021)川1403执358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执358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裁判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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