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违法所得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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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缴违法所得 |
法院 |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川1403执358号 莫杰: 本院(2021)川1403执358号案件系执行你退缴违法所得5.9万元一案。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9)川1403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书确认,在审查起诉阶段你的家属代你退缴违法所得5.9万元已扣押在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该判决书第十二项判决对各被告人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已将扣押的5.9万元上缴国库,故本院(2021)川1403执358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执358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