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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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傅村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傅村支行借款本金119640.99元及利息3552.47元(利息已算至2020年11月25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合计123193.46元。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2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