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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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星月门业有限公司 浙江星月门业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浙江星月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人民币6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11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浙江星月门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250元,由被告浙江星月门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