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天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台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台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1年2月2日解除;

二、被告浙江天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退坐落于台州经济开发区××大厦××层的房屋;

三、被告浙江天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台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金及占有使用费(暂算至2020年12月31日的租金为764336.50元,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其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的租金及占有使用费按每年645414元的标准计算);

四、驳回原告台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62元(已减半计算,原告台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台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82元,被告浙江天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53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02
发布日期 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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