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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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浙江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1301.59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8417.75元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2883.84元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二、原告浙江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牌号为浙JV××××宝马牌小型轿车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元(已减半),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