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浙江金磁银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金磁银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8105.3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金磁银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以48105.3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算至2020年9月15日为153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金磁银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2元,减半收取521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浙江金磁银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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