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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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从2014年11月27日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被告已偿还原告的100000元应当在上述利息中予以抵扣)。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64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3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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