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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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羿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清远市羿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420万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6月23日的利息为162,800.66元,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确认原告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的位于清远市××××××××××××××××不动产权(粤房地权证清字第0200171560号、清远市国用〔2015〕第00819号)在上述第一项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51元,由被告清远市羿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5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