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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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15448.27元、手续费67.17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1月30日利息1805.7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30.47元,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手续费按每期本金的千分之六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