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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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25,739.75元。 债务人未在上述限定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原告***预交受理费1,4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