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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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沪洋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 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31,125.48元及其自2004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77,840.61元; 三、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以677,840.61元为基数自2004年11月22日起至2013年9月2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四、被告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以677,840.61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650元,鉴定费218,700元,合计301,350元,由原告***承担167,943元,被告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2,154元,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承担101,2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