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芜湖市汤沟祚明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汤沟分公司
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芜湖市汤沟祚明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和被告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汤沟分公司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

二、被告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汤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腾空租赁土地(约20亩)并向原告芜湖市汤沟祚明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交还;

三、被告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汤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市汤沟祚明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租金38356.14元,并按照每日1369.86元(50万元/365天)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土地实际交还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

四、被告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汤沟分公司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被告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汤沟分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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