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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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长安兴业金属制品厂 佛山市富雅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永业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东莞长安兴业金属制品厂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富雅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64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1元、保全费人民币185元,由被告永业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东莞长安兴业金属制品厂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佛山市富雅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东莞长安兴业金属制品厂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永业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