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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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柳州市集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人民法院(2020)桂0222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人民法院(2020)桂0222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和***向上诉人***、***、孙浩伟、***、***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股权转让款234646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上诉人***、***、孙浩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825元,减半收取4913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