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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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龙辉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刘永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北龙辉食品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并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上述货款还清之日止,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河北龙辉食品有限公司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刘永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河北龙辉食品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500元,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5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刘永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