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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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5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5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5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车辆损失、评估费78391.8元”; 四、变更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5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共同赔偿***车辆损失、评估费8710.2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负担348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负担902元,***、***共同负担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负担367.5元,***、***共同负担15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