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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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万东药业有限公司 长春市玺康药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安国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冀0683执292号 我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河北万东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玺康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国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的(2020)冀0683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北万东药业有限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长春市玺康药业有限公司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此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安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683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安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683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