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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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邵阳功成建造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 湖南邵阳功成建造有限公司 泊头市京顺通建筑器材供应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南邵阳功成建造有限公司、湖南邵阳功成建造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泊头市京顺通建筑器材供应站租赁费157,663.95元、物资损失26,104.5元、违约金30,000元,共计213,768.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41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