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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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营业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营业部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24846.12元,支付被告***754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74元,减半收取323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