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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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湘3127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湘3127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4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认可本案需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0000元、诉讼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87.5元;二、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21年4月28日支付9000元后,剩余本金1000元、诉讼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87.5元均放弃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当天,被执行人***以现金方式向申请执行人支付9000元。2021年4月29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元(执行费)。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故本案执行依据即(2020)湘3127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2020)湘3127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