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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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盈尊经贸有限公司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槐荫支行 山东东辰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盈尊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74000元; 二、被告济南盈尊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利息62944.55元(暂计算至2018年8月20日,嗣后利息5.4375‰,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收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济南盈尊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1224元; 四、被告山东东辰矿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济南盈尊经贸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12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济南盈尊经贸有限公司、山东东辰矿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