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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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兴县城东街道办事处恒达洪滨建筑设备租赁站 山东财源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博兴县人民法院(2020)鲁1625民初32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博兴县人民法院(2020)鲁1625民初32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上诉人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或补齐被上诉人博兴县城东街道办事处恒达洪滨建筑设备租赁站架杆71.9米,管卡1642个、丝杠195个; 四、驳回被上诉人博兴县城东街道办事处恒达洪滨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662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共计9282元,由被上诉人博兴县城东街道办事处恒达洪滨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2035元,上诉人山东财源建工有限公司负担72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24元,由被上诉人博兴县城东街道办事处恒达洪滨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2316元,由上诉人山东财源建工有限公司负担82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