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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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综合训练基地济南办事处于2014年12月28日与原济南市中君盛天康酒店签订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综合训练基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的房屋租金5878816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济南市的房屋返还给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综合训练基地。 四、对于本判决第三条确定的返还房屋义务,被告山东简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市中区汉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坤瑞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山东蓝色经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返还其各自实际占有、使用的相应房屋的民事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综合训练基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14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