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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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8465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误工费15279.12元,护理费4800元,交通费1000元,车损2000元,共计118737.12元(已支付10000元); 二、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其它损失44545.1元[(182484.98元-112元-118737.12元)×70%]; 三、被告***赔偿原告***复印费78.4元(112元×70%);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8元,减半收取2029元(立案时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66元,由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1282元,由被告***负担4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