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0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金威焊材有限公司
武汉盛华翔焊材有限公司
类型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4民初1735号原告:北京金威焊材有限公司,住所地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4民初1735号原告:北京金威焊材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王海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盛华翔焊材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经理。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原告北京金威焊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威焊材公司)与被告武汉盛华翔焊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华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威焊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钰、被告盛华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威焊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盛华翔公司支付原告合同款91601元;2.被告盛华翔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9160.1元;3.被告***对上述诉求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金威焊材公司(甲方)与被告盛华翔公司(乙方)签订《销售代理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的销售代理,乙方销售甲方的产品,仅限于武汉市内进行销售,不得超出该区域进行销售,乙方与甲方的合作界定为经销商,双方在协议中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约定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损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赔偿额应为所涉违约金额的10%。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于2019年2月26日签订对账单,共同确认截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货款124041元,对账单签署后,被告仅支付32440元,剩余91601元被告拒不支付。另,根据合同第六条约定“双方特别约定,乙方对甲方的欠款,如乙方不能按约定全额结清,须由乙方的法人代表、投资股东等以个人财产予以清偿”,故请求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盛华翔公司答辩称:本金金额认可,但是需要一定的期限,大概需要两三年,每月还两千到三千。违约金不认可,双方已经不是第一次合作了。***答辩称:欠款是公司行为,不是我个人行为,个人不应当承担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15日,金威焊材公司(甲方)与盛华翔公司(乙方)签署《销售代理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的销售代理,乙方销售甲方产品,仅限于武汉市内销售,付款方式为乙方应按协议约定及时付款,乙方欠款上限为壹拾万元,超过欠款上限的货物,必须执行现款现货的办法,本年度同时执行按月度发货累计货款的账期管理制,即累计当月发货总额并给乙方开具发票,至第二月20号之前,必须将此货款全结清,乙方不结清到期账款,甲方停止再给乙方发货。协议第六条第2款约定“双方特别约定,乙方对甲方的欠款,如乙方不能按约定全额结清,须由乙方的法人代表、投资股东等以个人财产予以清偿”。合同第七条第2款约定,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损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赔偿金额为所涉违约金额的10%。盛华翔公司在该协议上加盖公章,***在该协议上签字。2019年2月26日,金威焊材公司向盛华翔公司发出《对账单》,显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欠款金额为124041元,盛华翔公司在“数据证明无误”处加盖其财务专用章。金威焊材公司称在对账后,盛华翔公司仅支付32440元,剩余款项未支付。以上事实,由《销售代理协议书》、对账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盛华翔公司欠付金威焊材公司货款未结清,有对账单为证,且盛华翔公司亦认可欠款金额,本院不持异议。关于违约金一节,根据对账单可知,案涉金额为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货款,结合协议书的约定,上述款项早已过了履行期限,故盛华翔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结合盛华翔公司拖欠的时间,本院认为金威焊材公司的主张并未过高,故本院对其主张予以支持。关于***承担连带责任一节,本院认为《销售代理协议书》中约定“如乙方不能按约定全额结清,须由乙方的法人代表、投资股东等以个人财产予以清偿”,***作为法定代表人在该协议上签字确认,应当视为其本人对该条款的确认,故其应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武汉盛华翔焊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金威焊材有限公司合同价款91601元及违约金9160.1元;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武汉盛华翔焊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8元,由武汉盛华翔焊材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姚小锋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李耀书记员张思维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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