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09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瑞优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08民初17209号原告:顾军,男,1990年2月*
案号 -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08民初17209号原告:***,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被告:北京瑞优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许利民,经理。原告***与被告北京瑞优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优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与被告瑞优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利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我返还7956元及其利息,共计8000元整;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报名前,被告工作人员向原告承诺一个月后网上可以查到学习信息,然后登陆账号下班后可以学习。2019年12月11日向被告转账7956元,但一个月后没查到任何学习信息,被告称等到年后3月份可以查到学习信息,但3月9日网页上仍没有信息,此时被告工作人员态度大变,不协商,不退费,多次协商未果。瑞优公司辩称,涉及不到退费,跟我方同事没有沟通清楚,学信网上2020年3月1日已经有学籍信息了,按照合同的约定,我方已经完成合同义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11日,***(甲方)与瑞优公司(乙方)签订《瑞优(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国家开放大学移动互联网技术(专科)全程托管,不需要本人到校,没有其他费用,拿不到学历毕业证书全额退费”等相关全国统一考试考前各项辅导服务;学习费用7956元;甲方所参加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始合格后所获得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国家承认学历,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网上终身可查询;退费条款条件:非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因乙方过错甲方未如期通过全部科目考试,退还甲方未通过考试科目费用,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因学员个人原因退学、中途办理移考、转考或未能按时参加考试影响毕业或毕业时间的,乙方不退换甲方所交纳的任何费用。合同书还就返款程序、争议解决等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于2019年12月11日向瑞优公司支付500元,于2019年12月12日向瑞优公司支付7456元。瑞优教育称,目前***已经取得学籍,两年半之后取得学历,并提交学信网学籍信息相佐证,显示:学校名称为国家开放大学,专业为移动互联应用技术,入学日期为2020年3月1日,预计毕业日期为2022年7月31日,学籍状态为在籍(注册学籍)。***对该证据表示不清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主张未查到学籍信息,瑞优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在学信网上已经有***的学籍信息,***据此主张退费并要求瑞优公司支付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许京文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张艳萍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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