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09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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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491民初26720号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491民初26720号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娟,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中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崔春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璐,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与被告北京中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俊酒店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奇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被告中俊酒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爱奇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通过其经营的“有戏电影酒店”(北京西直门展览路店)提供电影作品《重返20岁》的播放服务;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9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1000元(包括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1000元),共计30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经合法授权取得电影作品《重返20岁》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享有对于侵权行为依法维权的权利。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合法授权,擅自通过其经营的“有戏电影酒店”北京西直门展览路店提供电影作品《重返20岁》的播放服务,极大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中俊酒店公司辩称:一、我公司经营的酒店确实播放了涉案影片,但应由北京威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动公司)承担主要侵权责任。我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住宿、出租写字间、企业管理等业务,不懂技术,只做酒店运营管理,为顾客提供住宿休息场所。在酒店运营中涉影音管理方面,包括影音系统、播放设备及片源均系我公司从威动公司打包购买,由威动公司对软件系统中的涉技术内容及影片片源内容进行操作控制,如通过技术操作实现对影音系统中的影片以设置榜单、目录、索引及影片简介等形式进行推荐。在得知侵权后,我公司立即下架涉案系统及片源,主观上无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的故意。二、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应予驳回。涉案影片上映时间为2015年1月8日,原告取证时间为2018年5月30日,已过热播期,且我公司的所有影音系统内容均为免费,未从播放影片中获利。我公司于2018年4月开始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时间较短。我公司设立的目的是为顾客提供住宿休息,酒店内的电视电影等娱乐内容仅为酒店的附属性服务,即便有人观看影片也仅限于来酒店住宿的部分顾客,对涉案影片的市场影响十分有限。综上,应当由威动公司负主要侵权责任,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涉案影片的权属情况涉案影片《重返20岁》片尾截图显示出品单位为北京文传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CJE&M株式会社(韩国)、北京宸铭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华策影视(海宁)投资有限公司、寰亚电影制作有限公司、威望国际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台湾)、天下无敌国际文化有限公司(中国台湾)、东阳派格华创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乐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天津世纪乐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世纪乐成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月8日,上述出品单位(除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外)分别出具《著作权授权书》,内容均显示将其拥有的涉案电影《重返20岁》在中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除外)的全部权利授权给领权人天津世纪乐成公司独占性行使,授权权利包括:专有独占性及可再转让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电视广播权、音像出版发行权,领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实施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2015年3月26日,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权利也授予给天津世纪乐成公司。授权期限均为永久性授权。其中,北京市公证协会对涉台湾出品单位出具的《著作权授权书》、署名等相关事宜出具了证明文件。2014年11月,天津世纪乐成公司授权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艺公司)对涉案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维权权利。授权期限:2015年2月8日至2025年2月7日。2015年2月7日,奇艺公司将涉案影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爱奇艺公司。授权期限:2015年2月8日至2025年2月7日。授权期限与奇艺公司取得的授权期限一致。被告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原告对涉案影片享有权利。二、原告主张被告侵权的事实2018年6月6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做出(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1796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5月30日,公证人员与爱奇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到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14号的“有戏电影酒店”(据标牌显示),支付费用并入住8601房间,同时取得POS签购单(显示金额为138元)及登记单。随后来到8601房间,使用该酒店提供的机顶盒、投影仪点播相关影视作品,具体操作如下:1.打开摄像机,对房间内相关情况进行拍摄,机顶盒上有“VIDON”标识及“威动影院播放器型号:YB-2”“威动公司出品”等产品信息,并连接有网线;2.使用遥控器打开投影仪及机顶盒,开启界面显示“威动影院系统”的标识和公司名称。进入桌面页,右下角显示有四个功能选项:看电影、看点播、看直播、看房型,左下角显示“有戏电影酒店欢迎您”的字样。点击“看电影”,浏览“全部电影”相关列表,点击“近期上映”,分别点击“点播排行”“高分电影”,浏览相关列表,点击“3D电影”,点击“人气明星”,浏览相关列表;3.点击“筛选”进入相关页面,“类型”选为“全部”“地区”选为“内地”“年份”选为“2015”,点击“重返20岁”浏览相关页面,点击“播放”,开始播放,快进,结束观看。重复上述操作,分别点击“谜城”“猛龙特囧”“杀破狼2”等共计7部电影,均通过快进结束观看。点播结束后,到前台取得中俊酒店公司发票(显示金额为138元)及“有戏电影酒店”名片(显示酒店地址、联系方式、邮箱,微信二维码等)。被告认可其运营上述酒店,且顾客可以在其酒店客房中点播涉案影片,但主张其已经删除涉案影片,不存在主观故意,不构成侵权。三、被告抗辩的事实被告中俊酒店公司主张其购买和使用的影音系统的影片内容均由威动公司掌握并操作控制,并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7年2月3日,威动公司与案外人保定云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千公司)签订的《威动影院系统经销协议》及出货单显示:威动影院系统是威动公司自主研发的适用于商业运营的私人影院、酒店或相关娱乐行业的本地高清视频点播及商业运营管理系统,核心产品包括威动影院服务器硬件、威动影院播放终端以及威动影院系统软件。云千公司向威动公司购买威动8盘位机架式服务器、威动播放终端(旗舰版YB-2)、影库管理系统等,威动公司向云千公司赠送1年期限的华数正版影片授权。云千公司需至少提前一周向威动公司提交相关影吧资料并申请开通专用账号,所需材料包括影吧名称、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详细地址、影厅数量。云千公司支付全部费用且提交影吧资料后,威动公司为其开通威动影院专用账号。云千公司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威动影院系统涉及到的所有软件进行任何形式的破解或反编译,否则应向威动公司支付20万元违约金。软件在使用过程中需要联网为影片获取海报、简介、评分等重要数据,请务必保持服务器联网。出货单显示云千公司于2017年2月3日向威动公司购买1台威动8盘位服务器VN-808、54台威动播放终端旗舰版YB-2、8个4TBNAS专用硬盘、1套影库管理系统及1套运营管理系统。原告不认可上述协议的真实性,主张无法证明其与涉案影片及其播放器存在关联,经销协议落款处也无云千公司的签章。2.2019年5月16日,云千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显示:“中俊酒店公司的弱电整体解决方案由云千公司提供,包括监控系统、影音系统、程控电话系统、无线网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其中影音系统中所使用的电影播放器(型号为YB-2)、威动8盘位服务器、影库管理系统、运营管理系统及片源均来自于威动公司。具体数量为:电影播放器:55台;威动8盘位服务器:1台;影库管理系统:1套,片源数量:若干。”落款处有云千公司的盖章。原告不认可情况说明的真实性,主张不排除中俊酒店公司与云千公司串通出具,也无法证明播放器与涉案影片存在关联。3.被告还提交了涉案影片百度百科完整介绍截图,主张负面评价中提及涉案影片在家庭伦理、长幼关系上都存在水土不服的问题。4.被告提交了威动公司运营的官网中威动影院既往案例的网页截图,主张威动播放器、威动服务器及威动影音系统组合使用,威动影音客户端播放的是威动服务器内的资源。5.被告中俊酒店公司主张已经有生效判决认为其与威动公司共同侵害了爱奇艺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均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威动影院系统中的涉案电影由云千公司提供,故威动公司应当与中俊酒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提交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京0108民初58195号、(2018)京0108民初58192号等民事判决书、相关案件的证据交换笔录以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2019)京73民终3637号民事判决书。四、原告主张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的事实1.原告主张涉案影片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并提交了经过时间戳取证和存证的涉案影片《重返20岁》的百度百科、中国票房、爱奇艺、网易新闻、新浪娱乐、网易娱乐等相关网页的报道和评价截图。原告还提交了涉案影片演员获奖的相关报道截图。2.原告主张涉案作品经济价值极大,非独家许可使用权需支付高额费用购买,并提交了奇艺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签订的信息内容《〈王朝的女人杨贵妃〉等19部非独家许可使用协议》。该合作协议中包含涉案影片《重返20岁》。原告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主张协议中使用场景不同,不具有可类比参考意义,协议中的许可使用费用系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与涉案作品的经济价值无关,无法证明原告的经济损失。3.原告主张中俊酒店公司具有良好的市场评价,其主要以电影主题打造行业影响力,并提交了美团网有戏电影酒店的销售评价信息和有戏电影酒店微信公众号截图。被告不认可美团评价截图证据的真实性,主张原告取证的美团评价截图为2019年,该时间段中,相关影片早已下架,且已经不再使用威动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被告认可公众号宣传内容的真实性,主张中俊酒店公司系独立运营主体,公众号运营内容与中俊酒店公司无关。原告主张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1100元,但均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也未说明合理理由。五、其他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曾将威动公司与中俊酒店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主张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威动公司应诉后,抗辩称涉案酒店影片播放需要从服务器调片源,其在向云千公司交代方案后不再参与影音系统的管理,也无法控制服务器,更无法更新影音系统中的影片,故应当由管理和使用系统的主体云千公司和中俊酒店公司承担责任。并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威动公司与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电影院线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与云千公司签订的《经销合作协议》、相关政策条文、威动公司管理系统后台截图、技术实现方案公证书、具有海报墙功能的同类型产品资讯截图、威动系统账号开通时间截图、原告公证材料中的截图文件、云千公司员工交代事实情况的录音证据等。2.威动公司提交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出具的(2019)京0491民初38144号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俊酒店公司、威动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的准予撤诉民事裁定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威动公司主张相关证据显示影音系统中有芒果TV的作品,但威动公司并未与芒果TV有过合作,可以证明其系统软件被破解和被刷机的事实。3.威动公司还提交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出具的(2019)京0491民初32442号原告爱奇艺公司诉被告保定市尚悦公司管理有限公司、威动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的生效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片源系威动公司提供,也无法证明威动公司与酒店运营方存在分工合作的主观意思联络或者客观行为,据此认定威动公司未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应对涉案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庭审中,中俊酒店公司与威动公司对本案的责任承担等问题存在争议,基于上述情况,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威动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上述事实,有爱奇艺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协议、授权书、网页截图或打印件,中俊酒店公司提交的协议、出货单、情况说明、网页截图,威动公司提交的协议、公证书、相关后台截图、通话记录,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涉案影片的片尾截图、授权书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爱奇艺公司已经获得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在授权期限内取得了对涉案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本案中,中俊酒店公司认可其在运营的酒店中提供了涉案作品,且未提供合法来源。在案证据显示打开酒店内播放器后主界面上有“有戏电影酒店欢迎您”的字样,中俊酒店公司在对外宣传中突出了其酒店内的观影功能。故中俊酒店公司未经许可,在其酒店房间内向不特定用户提供了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爱奇艺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中俊酒店公司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爱奇艺公司要求中俊酒店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停止侵权,中俊酒店公司主张其已经删除了涉案作品,但是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原告也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抗辩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因双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爱奇艺公司的实际损失或中俊酒店公司的违法所得,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及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影响范围、被告的经营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数额。关于维权合理费用,原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也未说明合理理由,本院无法确定上述费用是否实际发生及具体金额,故本院不再予以支持。中俊酒店公司虽然辩称涉案播放设备及影片均来源于威动公司,其不具有侵权的主观过错,即使构成侵权,也应当与威动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即使根据中俊酒店公司的辩称,其与威动公司属于以分工合作方式共同提供涉案作品,亦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选择请求中俊酒店公司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本院不持异议。关于被告中俊酒店公司与威动公司之间的纠纷,双方可以另行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中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客房提供涉案电影《重返20岁》点播的行为;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中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三、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中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长卢正新人民陪审员王茜人民陪审员刘冬梅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李珂书记员李明檑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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