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08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智学融聚文化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8民初10048号原告:韦敏,女,**983年7月
案号 -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8民初10048号原告:***,女,**983年7月**日出生,壮族,无业,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慧,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智学融聚文化咨询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王毅。原告***与被告北京智学融聚文化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学融聚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规定,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智学融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关系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学费756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12日,原被告之间建立教育培训服务关系,约定原告的孩子在被告处上围棋课,原告向被告支付1296元,总课时为12,已上5课时,还剩7课时,退还费用为756元。被告自2019年12月31日起停业,至今未开课。智学融聚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向智学融聚公司经营的智学亲子馆为孩子报名围棋课。***提交的课程APP记录显示:累计缴费1296元,购买课时12课时,剩余7课时。智学融聚公司无法继续提供培训服务。***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关系,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在诉前调解阶段向智学融聚公司送达了起诉材料。本院认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主张智学融聚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停业未再提供培训服务,智学融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就其提供培训服务情况予以举证,故本院对于***的主张予以采信,对于***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于2020年12月17日送达智学融聚公司,故本院确认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服务合同于2020年12月17日解除。智学融聚公司无法提供培训服务,***要求退还剩余学费756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与北京智学融聚文化咨询有限公司之间的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关系于2020年12月17日解除;二、北京智学融聚文化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学费75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预交),由北京智学融聚文化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常晓明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沙中洲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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