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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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截至2021年1月21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9,756.04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计算方法:自2020年9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49,756.04元为基数,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计算); 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3.90元,减半收取计521.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