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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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深圳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6676.40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人民币6676.4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48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800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负担人民币148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向本院交纳,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负担人民币148元,本院向原告予以退回。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诉讼费人民币148元,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