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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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清偿欠款本金(含分期手续费)204693.57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截至2020年7月26日的利息为3179.15元、违约金5243.87元,此后的费用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付,如有偿还则相应扣减);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支付律师费13600元;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对抵押的车辆(粤A×××××汽车)在第一、第二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