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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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2月16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9100元及利息[利息以2910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6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