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偿还透支本金14954.58元、手续费353.6元及支付相应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9月24日止的利息为1586.3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为837.62元;此后至实际清偿日止,利息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68元、财产保全费197.34元,合共319.02元(已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319.0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诉讼费319.0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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