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晶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东莞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康桥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日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及《补充协议》已于2018年1月16日解除; 二、被告东莞市康桥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坐落于东莞市东城区天骄峰景小区内用作东莞市东城康桥天骄幼儿园的房产。 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康桥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