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山市古镇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中山市万荣营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山市古镇益华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万荣营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0976.64元及逾期利息(以90976.64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8元,减半收取计1164元,保全申请费1027元,合计2191元(已由原告中山市万荣营销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古镇益华百货有限公司负担2191元,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万荣营销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