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凯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东莞市天英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东莞市天英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宏春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签订的《机械销售合同》(合同编号为NO.0000637)。 二、被告东莞市宏春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天英五金机械有限公司退还V8三轴加工中心一台。 三、原告东莞市天英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东莞市宏春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退还首期款50000元。 四、被告东莞市宏春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天英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折旧费109608.4元。 五、被告东莞市宏春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天英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08000元为基数,按日1‰,从2018年11月18日起计至合同解除之日止,违约金以208000元为限)。 六、被告东莞市宏春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天英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3850元。 七、驳回原告东莞市天英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933.8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东莞市宏春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3085.6元,由原告东莞市天英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84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