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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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浩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浩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桂阳县浩丰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高原炉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桂阳县浩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高原炉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500元; 二、限被告桂阳县浩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高原炉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0150元; 三、被告深圳市浩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判项所确定的被告桂阳县浩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高原炉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收取受理费2615元(已减半)、保全费1520元,合计4135元,由原告东莞市高原炉业有限公司负担1571元,由被告桂阳县浩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浩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5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